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欣蒨(原名林欣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8 +1 )×10×34元=3,060 元)。
二、聲請人主張其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惟
其於104 年6 月因為失業,不得已始毀諾,請聲請人詳細說
明其失業之原因。
三、聲請人稱現與弟弟分擔房屋租金每月6,000 元,惟依聲請人
所提出匯款房租之新北市三重區農會之匯款單所載,均係由
嚴震山所匯款,請聲請人說明其係如何分擔房租?並請提出
全戶之戶籍謄本可參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
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又聲請人主張其於103 年6 月9 日至104 年5 月29日任職於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15,000元至30,000元,
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每月收入究為何。又依聲請人所檢附勞
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於104 年2 月之投保薪資
為33,3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104 年2 月至104 年5 月
之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103 年3 月迄今之相關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
人」所有收入款項,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六、依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各類資料清單,聲請人於
103 年及102 年均有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之收入,請聲請
人詳細說明其收入來源為何?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 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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