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雅琪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2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1)x34 x10=1,020)。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清冊所載,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2,097元 ,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 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請提出制式更生聲請狀。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說 明是否曾與債權人個別協商(按即非透過法院之調解程序) ,如有請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 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5 年4 月18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 內(103 年4 月18日至105 年4 月17日)之財產、收入(含 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 )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 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每 月薪資所得、在職證明等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 轉存摺內頁影本、薪資袋等)。
八、請提出101 年度起迄103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 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 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 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