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29號
PCDV,105,消債更,129,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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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躍云(原名陳怡君)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0人×34元×10份=3,400 元)。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之9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 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並陳報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及繳納租金證明文件。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民國102 年10月13日起迄今之各 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社會補助、社會津貼或其他收入款 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 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林須美、聲請人之子(104 年9 月28 日生)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之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及家族系統表,以及前開受扶養人之財產清單。七、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水電費3,000 元、交通費1,500 元、通 訊費2,000 元、保險費1,000 元、雜費3,000 元,請提出相 關單據證明文件,並說明手機通訊費之支出必要性、交通費 及雜支之計算依據。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 為何?並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及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 :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 、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



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 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一、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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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