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蔡國誠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聲請費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 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 人×34元×10份=3,06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 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又請說 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 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 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 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 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四、陳報聲請人於103 年3 月16日起至105 年3 月15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 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依本件更生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記載,聲請人雖已載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補貼水電瓦斯 費2,000 元、日用品及雜支1,500 元、交通費1,000 元、 電話費500 元」,請「分別具體」提出上開各項支出之單 據或證明文件(至少應提出最近半年之單據),並請說明 聲請人上班地點為何,並陳報計算方式及單趟來回之單價 等。
十二、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6,000 元,請提出相關支 出單據或匯款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