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19號
PCDV,105,消債更,119,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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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張國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4 +1 )×10×34元=1,700 元)。
二、聲請人現居住於戶籍地,仍須按月支付房租9,500 元,請說
  明原因為何?又如上開支出為租屋費用,則請提出完整房屋
  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
  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支出行動電話1,285 元、油資1,000 元、
  醫療150 元、生活用品250 元、家用1,300 元費用之依據。
  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
  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
  細)、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清潔工
  之薪資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有無其
  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
  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
  併行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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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