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68號
PCDV,105,建,68,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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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鈺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美玲
被   告 嘉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155,996元,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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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