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04號
PCDV,105,司聲,204,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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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蔡麗馨
相 對 人 廖阿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 度訴字第33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54,658元,應由相對人負擔4分之3,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0,994元(計算式:54,658×3÷4= 40,994。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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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