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日妹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
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日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 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楊日妹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 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偵查員報告 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楊日妹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