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776號
PCDV,105,司促,9776,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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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許景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5/11/11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使用至2016/01/08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8
  750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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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