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97號
PCDV,105,司促,9597,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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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江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伍佰捌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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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