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名田即黃明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名田即黃明田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4311780174539901)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9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2月16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0144 元及費用48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名田即黃明田於民國87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4311789600258804)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9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2月19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6753元及費用295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名田即黃明田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
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4636705702362607) ,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9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10月16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9789元及費用11946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
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
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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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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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名田即黃│自民國 099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0176│明田 │12月 1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311780174│起 │ │ │
│ │ │539901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名田即黃│自民國 099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125│明田 │12月 20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311789600│起 │ │ │
│ │ │258804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名田即黃│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12013│明田 │10月 17日 │ │ │
│ │元 │4636705702│起 │ │ │
│ │ │3626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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