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60號
PCDV,105,司促,9360,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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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60號
債 權 人 林仕聰即富華水電工程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票號EQ0211642 、票號EQ0211635 及票號EQ0211616 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皆為民國104 年4 月28日,故本件未 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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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