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02號
PCDV,105,司促,9302,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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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宜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同法第510 條、第50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 3 條第1 項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宜娟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1 月16日遷出國外,難 認本院有管轄權,況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依首揭說明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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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