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孟傑
債 務 人 劉成發
一、債務人劉成發、劉孟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孟傑於就讀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劉成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 筆,金額總計新
臺幣(下同)19,60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孟傑本息繳至民國104 年10月03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89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成發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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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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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成發、劉│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894 │孟傑 │0月04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3月27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3月28日起 │ │三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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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成發、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94 │孟傑 │1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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