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69號
PCDV,105,司促,9269,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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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叡璋
債 務 人 陳銘俊
債 務 人 蔡淑照
一、債務人陳銘俊陳叡璋蔡淑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叡璋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銘俊
   蔡淑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9,889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叡璋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06,81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銘俊蔡淑照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銘俊、陳│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5年2│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6816│叡璋、蔡淑│月1日起   │月25日止  │八三     │
│  │元  │照    ├──────┼──────┼───────┤
│  │   │     │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6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銘俊、陳│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6816│叡璋、蔡淑│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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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