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33號
PCDV,105,司促,9233,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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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得三
債 務 人 蔡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捌萬伍仟陸
  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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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