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04號
PCDV,105,司促,900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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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
債 權 人 陳正軒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宣廷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宣廷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給支付命 令,惟查本件請求之原因債權業經債權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對債務人郭宣廷及其父郭寶華取 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又債務人郭宣廷之父郭寶華與母薛淑真 業已於民國89年2 月29日離婚並約定由父郭寶華監護,且登 記於戶政機關之記錄中,是債務人之母之親權即屬停止狀態 ,除郭寶華有死亡或其他無法行使親權之情形外,自不能認 薛淑真郭宣廷之法定代理人,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 有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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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