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85號
PCDV,105,司促,11685,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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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蔡陳春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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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