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518號
PCDV,105,司促,11518,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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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秀美(即林昌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漢龍(即林昌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怡君(即林昌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婷君(即林昌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昌治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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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