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72號
PCDV,105,司促,1107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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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游學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叁佰伍拾
  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當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當月計收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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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