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債 務 人 東稜拉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宏安
債 務 人 鄭子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肆仟肆佰
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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