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00號
PCDV,105,司促,11000,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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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美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壹佰伍
  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陸萬
  捌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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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