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26號
PCDV,105,司促,10926,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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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6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叁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叁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伍仟捌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
  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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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