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8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鍾科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壹萬
壹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