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家柔
債 務 人 賴昌瀚
一、債務人賴昌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勝益、陳碧霜所得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賴家柔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
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家柔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案外人賴勝益(
已辭世)及案外人陳碧霜(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9,
06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賴勝益及陳碧霜皆已辭世,債務人賴昌瀚為
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
1153條之規定,繼承案外人賴勝益及陳碧霜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賴家柔自102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27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賴昌瀚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四)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昌瀚、賴│自民國102年8│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6273 │家柔 │月1日起 │1月18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9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昌瀚、賴│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273 │家柔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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