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07號
PCDV,105,司促,10707,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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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07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卓明正
債 務 人 卓姚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零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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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