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01號
PCDV,105,司促,10701,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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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翔
債 務 人 鐘隨得即吉順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
  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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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