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賴婉瑜
債 務 人 賴玉林
債 務 人 吳秀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賴婉瑜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
,邀債務人賴玉林、吳秀戀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
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
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306,836
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
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
,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
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
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 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
利率為1.83%,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
%,104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證2)。
三、 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
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
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
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 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 查債務人自104年10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
人應於104 年10月1 日前繳納104 年9 月1 日至104 年9 月
30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 年
9 月1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64,851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債權人業於105 年3 月16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
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
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69%,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
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賴玉林、吳秀戀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
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戀、賴│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9│年息1.83% │
│ │264851│玉林、賴婉│月1日起 │月29日止 │ │
│ │元 │瑜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秀戀、賴│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4851│玉林、賴婉│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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