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462號
PCDV,105,司促,10462,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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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林維宣
債 務 人 黃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伍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維宣於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淑美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 筆,合計70
     ,012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
     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105 年03月17日)起,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維宣自103 年07月0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
     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
     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黃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046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維宣、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60650 │淑美   │0月01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3月16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17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維宣、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650 │淑美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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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