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92號
PCDV,105,司促,10192,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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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曾建基
債 務 人 宋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肆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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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