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鶯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沛源因105年勞訴字第3號給付退休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
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見民事上訴狀第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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