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58號
PCDV,104,重訴,758,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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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原   告 陳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容
被   告 余峻瑋
      余聲亮
      林翠珍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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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