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原 告 陳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容
被 告 余峻瑋
余聲亮
林翠珍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