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 告 呂文裕 呂禮知 呂秀卿 呂順發 呂禮錢 呂陳美嬌 呂禮忠 呂盈樺 呂芳春 呂芳輝 呂芳成 呂芳允 呂邱梅雪 呂建成 呂秀琴 魏呂雲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告 呂學慶 呂明智 呂金轅 呂禮宗 呂明壽 呂沅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呂游勝雪兼 上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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