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00號
PCDV,104,重訴,200,20160425,6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鄒安琪
即 原 告
      廖婉夙
      許永壽
被 上訴人 陳柏聰
即 被 告
      陳奮輝
      陳守宏
      陳靜君
      陳厚伻
      陳云羚
      陳欽榮
      陳普寧
      陳郁婷
      陳惠君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200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
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
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