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30號
PCDV,104,重訴,130,2016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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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被   告 李盛春
被   告 綺事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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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綺事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