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27號
PCDV,104,訴,627,2016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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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超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林愛妮
      洪挺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訴字第627 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陸拾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
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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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