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6號
上 訴 人 巨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伯勳
被 上 訴人 徐茂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茂松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806號給付修
理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陸拾貳萬捌仟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零
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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