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一品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萬嘉生
訴訟代理人 蔣璵安
伍朝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坤地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複代理人 鍾李駿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 年訴
字第227 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上訴人即被告一品莊社區第
二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按區分所有權人訴
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
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應認係財產
權之範圍,且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貳萬零
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