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33號
PCDV,104,司執消債更,333,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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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林瑞梅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4年12月7日以104年度 消債更字第3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500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6,892,844元之4.70%,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本金2,561,485元之12.6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63,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74,000元後,尚餘289,000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24,000元。另參諸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5日國壽字第00000 0000號函(本件聲請人於該公司僅為被保險人之身分 ,不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及無辦理保單解約之權利)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30日台壽保 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件聲請人現無可受領之保 險給付,將來亦無可領取之滿期金,健康險無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新光人 壽活力平安傷害保險,無解約金,截至104年12月7日 止僅有未到期保費432元)與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謙誼電瓷有限公司,係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7,000元,並有謙誼電瓷有限 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正本及謙誼電瓷有限公司104年8 月份至104年9月份薪資單影本、永豐銀行存摺內頁影 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在卷可 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鶯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2,500元【包 含房租6,300元、膳食費5,962元、交通費800元、水 電瓦斯費800元、通信費800元、勞健保費1,188元、 醫療費150元、雜費500元及扶養費6,000元(扶養其 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撫養費)】,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及 前開各項費用支出之發票與收據等,經本院衡諸現今 社會經濟及消費物價等狀況,應認聲請人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7,0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2,500元後,所餘之4, 50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聲 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 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 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 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4,5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5年1月15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



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4.75%
每期清償金額:2,464元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5.25%
每期清償金額:2,036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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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誼電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