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02號
PCDV,104,司執消債更,302,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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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李孟家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1月8日發函與全 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 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10位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表示反對外(其債權總額為370,328元,占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570,080之14.41%);另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同意;而債權人三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 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 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等,均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餘債權 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雖已為反對更生方案之確答,然均逾期始為確答,故依 法仍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已先後於105年1月21日 及105年1月27日具狀對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反對 之表示,惟因本件書面表決通知函係先後於105年1月12日及



105年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遲應分別於10 5年1月19日及105年1月22日向本院具狀為反對更生方案之表 示,且105年1月19日及105年1月22日均非假日,故債權人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均已遲誤本院所定之期間,而參酌本法第60條之立法理由「 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 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 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爰設第一項。」,故依法仍應視為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 ),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9位無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債權額為2,199,75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2,570,080元之85.59%,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 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 憑。另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列收入為26,300元(含兒少 補助款1,900元),並有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 資明細表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 真實;而衡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計23,000元(包含撫養其未成年之女兒及聲請人父親 之每月扶養費在內),經本院衡酌目前社會經濟消費物價等 情形,認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 理,並無浪費或奢侈之情事。此外,聲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 ,並預估年終獎金於每年3月額外清償9,000元,此益徵聲請 人還款之誠。雖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達10.5 1%,然清償成數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倘自聲請人 之收入及支出觀之,可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實無由不給 與聲請人債務更生之機會。綜上所述,可認聲請人所提出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3,000元(共72期),另於每年3月額外清償9,000元(共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共6年,總清償額為27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2,570,080元之10.5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148,347元之23.51%,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0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4年12月1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92%
每期清償金額:28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83元
(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04%
每期清償金額:541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624元
(3)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67%
每期清償金額:170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510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07%
每期清償金額:362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086元
(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25%
每期清償金額:248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742元
(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73%
每期清償金額:142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426元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41%
每期清償金額:432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297元
(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7.23%




每期清償金額:517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551元
(9)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3.78%
每期清償金額:413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1,240元
(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90%
每期清償金額:147元
每年3月份額外清償金額:441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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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