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61號
PCDV,104,司,61,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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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周伯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一○三年度司字第九十三號裁定所選派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藍玉琪(女,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應予解任。
選派李後政律師設臺北市○○區○○街○○號九樓)為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七○三七五九四四號,設新北市○○區○○路○○○號三樓)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誼勝公司)發行股數6 萬股,為已發行股數2000萬股之百 分之3 ,持股亦已達1 年以上。藍玉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字第93號裁定選派為誼勝公司之清算人,惟其完全無所作 為,亦未依法進行任何清算程序,使誼勝公司無法清算終結 ,有損及誼勝公司之股東利益,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自明。又藍玉琪雖曾為誼勝公司董事,惟其僅係登記負責 人,並非實際負責人,未實際經手公司營運,並不知誼勝公 司業務運作、財務狀況,根本無從進行清算工作,實已嚴重 不適任誼勝公司之清算人。而周憲忠為誼勝公司之前任實際 負責人,亦為誼勝公司之股東,就誼勝公司實際狀況應較為 熟稔,且周憲忠亦出具同意書表達願意擔任誼勝公司之清算 人,故由其擔任誼勝公司之清算人,應較能維護誼勝公司及 全體利害關係人利益。爰聲請解任誼勝公司之清算人藍玉琪 ,並選派周憲忠為誼勝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 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 察人或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股份 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 、32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係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 ,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清算程序兼在保護股東及公 司債權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院前依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之聲 請,於103 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93號裁定選派誼勝



公司前任董事長藍玉琪擔任誼勝公司之清算人等情,有本院 103 年度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惟藍玉琪自選派迄今尚未向本 院呈報就任一事,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足見聲請人主 張藍玉琪未進行任何清算事務一節,尚非子虛。參以藍玉琪 前曾聲請解任誼勝公司之清算人(即本院104 年度司字第32 號),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於105 年2 月3 日發函請藍玉 琪表示意見,亦通知其於105 年3 月21日到庭陳述意見,均 未獲回應,益徵藍玉琪對於誼勝公司清算事務漠不關心,應 已無意願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如強令藍玉琪繼 續擔任誼勝公司清算人,客觀上實難期其善盡清算人職責, 非無損害誼勝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亦將使清算難以終 結,是非無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又聲請人主張誼勝公 司已發行股數2000萬股,聲請人持有其中6 萬股,為已發行 股數之百分之3 ,持股亦已達1 年以上等情,業據其提出誼 勝公司股東名冊1 份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誼勝公司之公 司登記卷宗核閱無訛,故其聲請解任誼勝公司清算人藍玉琪 及重行選派清算人,當屬有據。另就清算人人選部分,業經 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 李後政律師具律師資格,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 清算事務,且經其表示同意擔任誼勝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存卷可考,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 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爰選派李後政律師擔任誼勝 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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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