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01號
PCDV,103,建,101,20160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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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許慈輝
      李許貴現
      李如恒
      李爾仁
      許登傑
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芬
被   告 協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玠樹
被   告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發
被   告 廖錦盈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勝發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 訟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 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二、查本件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哲民,嗣 於本院105年3月18日為終局判決前之104年12月10日變更為 張勝發,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可稽,自應由張勝發 為被告洛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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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