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2號
PCDM,105,訴,6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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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大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33
2 號、第2044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劉大川犯如附表二、三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搭配門號○○○○○○○○○○號之手機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 事 實
一、劉大川於民國104 年3 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鐘哥」、「爵士」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 並與「鐘哥」、「爵士」及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104 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止,以每領取1 件包 裹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擔任「收簿手」工 作,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及LINE通訊軟體與「鐘哥 」、「爵士」聯繫,並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時間 、地點,領取內含人頭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之包裹後,於同日 將該包裹存放在臺北車站地下1 樓、臺北轉運站之指定置物 櫃,嗣回報該存放包裹之置物櫃密碼,並取走已預先置於置 物櫃中之酬勞即現金1,000 元,再由「鐘哥」、「爵士」指 示詐騙集團成員前往置物櫃收取包裹內之提款卡,並分別向 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手法施用詐術,致 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旋由詐騙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
㈡再於同年5 月1 日至同年月31日止,以每收取10萬元即獲得 1,000 元之代價,擔任「匯款車手」工作,以前開相同方式 與「鐘哥」、「爵士」聯繫,並依渠等指示至附表三所示時 間、地點之置物櫃內,收取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之詐騙款項後 ,將扣除酬勞之餘款匯至「鐘哥」、「爵士」指示如附表三 所示帳戶。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 於同年7 月16日下午2 時10分許,至劉大川位於新北市○○ 區○○○街00號6 樓之住處將其拘提到案,並當場扣得手機 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 卡1 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昌賢陳柏諺蔡鋇柔吳思諭、王傑郁、鄭朝元簡美芳胡雅媛吳宗澤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由該署檢察官指揮內 政部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大川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 9 條第2 項規定,本案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 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偵字第20440 號卷第8 頁反面 -18 頁、第99-102頁反面;本院卷第70頁、第72頁反面、第 7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昌賢於警詢及偵訊時、證 人即告訴人陳柏諺蔡鋇柔吳思諭、王傑郁、鄭朝元、簡 美芳、胡雅媛吳宗澤、證人即被害人徐名辰、唐佳淳、證 人趙玉成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 20332 號卷第7-9 頁、第44頁及反面、第53-55 頁、第69-7 1 頁、第79-80 頁、第89-90 頁、第103-105 頁;104 年度 偵字第20440 號卷第38-39 頁、第47-48 頁、第51-53 頁、 第55-56 頁、第59-60 頁、第74頁及反面),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案照片、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自由時報104 年3 月25日G10 版徵人廣告影 本、告訴人吳昌賢提供之LINE通訊對話內容、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昌賢)存摺影本、三重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昌謀)存摺影本、監視 器錄影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暨監視器影像擷圖、宅 急便收件人簽收單、被告匯款單據照片、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手機通訊監察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敏嘉)之開戶資料暨103 年8 月7 日至104 年6 月 18日交易往來明細、中華郵政基隆港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戶名:李文傑)之立帳資料暨104 年4 月13日 至同年5 月2 日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陳建銘)之客戶基本資料暨104 年4 月22日至同年4 月26日歷史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 000000 號帳戶(戶名:張宗豪)各類存款歷 史對帳單及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書證資料等在卷可憑(見 104 年度偵字第20332 號卷第16-17 頁、第19-20 頁、第23 頁、第26-27 頁、第32頁、第34-36 頁、第48-50 頁、第52 頁、第56-58 頁、第62-64 頁、第72-75 頁、第81頁、第84 頁、第86頁、第88頁、第92-94 頁、第97-99 頁、第101-10 2 頁、第106-107 頁;104 年度偵字第20440 號卷第5-7 頁 、第19-35 頁、第40頁、第50頁、第54頁、第58頁、第61頁 、第95-96 頁、第108-117 頁、第124-125 頁、第127-130 頁、第144-145 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於103 年6 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 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 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針對該條第1 項第2 款加重 事由,立法意旨表明:「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 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 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 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 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 含同謀共同正犯」。經查,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鐘哥」、「爵士」之成年男子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參 與詐欺集團,並依「鐘哥」、「爵士」指示收取包裹及詐欺 款項,足認本案犯罪係3 人以上共同犯之,是核被告附表二 、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二、三所示犯行與「鐘哥」 、「爵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其提領之詐騙所得款項依卷 內資料尚無從據以認定被害人之人數,故依有利被告之認定 ,認被告各次至置物櫃收取之款項至少為一位被害人受詐騙 後之款項,併此敘明。被告所犯附表二、三所示21罪間,時 間、地點、行為均有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公訴意旨就附表一、三部分,分別認僅成立1 罪,容 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途謀取金錢,僅因貪圖不法利 益,甘為詐騙集團所吸收而共同參與詐騙犯行,侵害被害人 等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 終能坦承犯行,且在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為收簿手、匯款車 手,非處於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兼衡其犯罪目的、動機、 手段、參與詐欺集團期間之不法獲利、被害人損失之金額、 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電腦維修,月收入2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枚),乃係供被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所 用,且係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第76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之主文項內,分別併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妤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何皓元於本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擔任收簿手) │
│ │ │ │
├──┼───────┼──────────────────┤
│一 │104 年3 月28日│於104 年3 月28日下午4 時15分許,至新│
│ │ │北市蘆洲區集賢路集賢商業旅店,向吳昌│
│ │ │賢(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5 │
│ │ │年度審簡字第518 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
│ │ │收取內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昌賢)│
│ │ │、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戶名:吳昌謀)提款卡之包裹後,放置於│
│ │ │臺北車站地下1 樓置物櫃內,供詐騙集團│
│ │ │領款車手持以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
│ │ │而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
├──┼───────┼──────────────────┤
│二 │104 年4 月23日│於104 年4 月23日中午12時許,至新北市│
│ │ │三重區光復路黑貓宅急便營業處,領取內│
│ │ │含玉山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戶名:陳建銘)提款卡之包裹後│
│ │ │,放置於臺北轉運站置物櫃內,供詐騙集│
│ │ │團領款車手持以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
│ │ │騙而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手法 │匯入帳戶 │詐騙金額│證據清單 │ 宣告刑 │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一│陳柏諺│於104 年4 月26日,│玉山銀行城│20,412元│⒈告訴人陳柏諺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冒用網路賣家、郵局│中分行帳號│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人員撥打電話向陳柏│0000000000│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諺佯稱:因轉帳匯款│084 號帳戶│ │ 交易明細表 │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 │錯誤,將連續扣款12│(戶名:陳│ │⒊玉山銀行城中分│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 │個月,需操作ATM 解│建銘) │ │ 行帳號00000000│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除云云,致陳柏諺陷│ │ │ 88084 號帳戶( │SIM 卡壹枚)沒收。│
│ │ │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 │ 戶名:陳建銘) │ │




│ │ │午4 時41分許,在高│ │ │ 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雄市建工路上建工郵│ │ │ 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局內之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款20,412元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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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蔡鋇柔│於104 年4 月25日前│同上 │12,000元│⒈告訴人蔡鋇柔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之某時許,在露天拍│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 │⒉玉山銀行綜存戶│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販賣商品資訊,致蔡│ │ │ 交易資料查詢單│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 │鋇柔陷於錯誤而下單│ │ │⒊玉山銀行城中分│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 │訂購商品,並於翌日│ │ │ 行帳號00000000│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26日)上午11時21│ │ │ 88084 號帳戶( │SIM 卡壹枚)沒收。│
│ │ │分許,在臺中市西區│ │ │ 戶名:陳建銘) │ │
│ │ │五權路2 之106 號玉│ │ │ 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山銀行五權分行以AT│ │ │ 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M 轉帳12,000元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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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吳思諭│於104 年4 月26日前│同上 │12,000元│⒈告訴人吳思諭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之某時許,在露天拍│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 │⒉吳思諭存摺內頁│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販賣商品資訊,致吳│ │ │ 影本暨郵政自動│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 │思諭陷於錯誤而下單│ │ │ 櫃員機交易明細│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 │訂購商品,並於同日│ │ │ 表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上午11時34分許,在│ │ │⒊玉山銀行城中分│SIM 卡壹枚)沒收。│
│ │ │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 │ │ 行帳號00000000│ │
│ │ │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 │ │ 88084 號帳戶( │ │
│ │ │帳12,000元至右列帳│ │ │ 戶名:陳建銘) │ │
│ │ │戶。 │ │ │ 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 │ │ │ 暨歷史交易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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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王傑郁│於104 年4 月25日前│同上 │1,000元 │⒈告訴人王傑郁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之某時許,在露天拍│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 │⒉網路轉帳交易明│期徒刑壹年。扣案搭│
│ │ │販賣商品資訊,致王│ │ │ 細翻拍照片影本│配門號0九八三0一│
│ │ │傑郁陷於錯誤而下單│ │ │⒊玉山銀行城中分│二四六0號之手機壹│
│ │ │訂購商品,並於翌日│ │ │ 行帳號00000000│支(含該門號之SIM │
│ │ │(26日)中午12時58│ │ │ 88084 號帳戶( │卡壹枚)沒收。 │
│ │ │分許,以網路轉帳方│ │ │ 戶名:陳建銘) │ │




│ │ │式轉帳1,000 元至右│ │ │ 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列帳戶。 │ │ │ 暨歷史交易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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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鄭朝元│於104 年4 月26日上│同上 │15,000元│⒈告訴人鄭朝元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午11時許前之某時許│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 │ │⒉玉山銀行城中分│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 │ │ 行帳號00000000│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 │資訊,致鄭朝元陷於│ │ │ 88084 號帳戶( │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 │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 │ │ 戶名:陳建銘)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並於同日上午11時│ │ │ 之客戶基本資料│SIM 卡壹枚)沒收。│
│ │ │許以網路轉帳方式轉│ │ │ 暨歷史交易明細│ │
│ │ │帳15,000元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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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徐名辰│於104 年3 月30日中│台新國際商│1,679元 │⒈被害人徐名辰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午1 時30分前之某時│業銀行忠孝│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許,在露天拍賣網站│分行帳號20│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期徒刑壹年。扣案搭│
│ │ │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0000000000│ │ 行對帳單交易明│配門號0九八三0一│
│ │ │品資訊,致徐名辰陷│09號帳戶(│ │ 細 │二四六0號之手機壹│
│ │ │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戶名:吳昌│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支(含該門號之SIM │
│ │ │品,並於同日下午1 │賢) │ │ 行忠孝分行帳號│卡壹枚)沒收。 │
│ │ │時45 分許以網路ATM│ │ │ 00000000000000│ │
│ │ │匯款1,679 元至右列│ │ │ 號帳戶(戶名:│ │
│ │ │帳戶。 │ │ │ 吳昌賢)存摺影│ │
│ │ │ │ │ │ 本 │ │
│ │ │ │ │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文山第一分局│ │
│ │ │ │ │ │ 指南派出所受理│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 │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錄表 │ │
│ │ │ │ │ │⒍WEB ATM 交易明│ │
│ │ │ │ │ │ 細查詢列印資料│ │
│ │ │ │ │ │⒎被害人徐名辰與│ │
│ │ │ │ │ │ 詐騙者之LINE對│ │
│ │ │ │ │ │ 話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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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簡美芳│於104 年3 月30日前│同上 │5,000元 │⒈告訴人簡美芳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之某時許,在露天拍│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期徒刑壹年。扣案搭│
│ │ │販賣商品資訊,致簡│ │ │ 行對帳單交易明│配門號0九八三0一│
│ │ │美芳陷於錯誤而下單│ │ │ 細 │二四六0號之手機壹│
│ │ │訂購商品,並於同日│ │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支(含該門號之SIM │
│ │ │下午1 時48分許以網│ │ │ 行忠孝分行帳號│卡壹枚)沒收。 │
│ │ │路ATM匯款5,000元至│ │ │ 00000000000000│ │
│ │ │右列帳戶。 │ │ │ 號帳戶(戶名:│ │
│ │ │ │ │ │ 吳昌賢)存摺影│ │
│ │ │ │ │ │ 本 │ │
│ │ │ │ │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淡水分局竹圍│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錄表 │ │
│ │ │ │ │ │⒍轉帳交易明細 │ │
├─┼───┼─────────┼─────┼────┼────────┼─────────┤
│八│胡雅媛│於104 年3 月30日前│同上 │1,538元 │⒈告訴人胡雅媛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之某時許,在露天拍│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期徒刑壹年。扣案搭│
│ │ │販賣商品資訊,致胡│ │ │ 行對帳單交易明│配門號0九八三0一│
│ │ │雅媛陷於錯誤而下單│ │ │ 細 │二四六0號之手機壹│
│ │ │訂購商品,並於同日│ │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支(含該門號之SIM │
│ │ │上午11時22分許以網│ │ │ 行忠孝分行帳號│卡壹枚)沒收。 │
│ │ │路ATM匯款1,538元至│ │ │ 00000000000000│ │
│ │ │右列帳戶。 │ │ │ 號帳戶(戶名:│ │
│ │ │ │ │ │ 吳昌賢)存摺影│ │
│ │ │ │ │ │ 本 │ │
│ │ │ │ │ │⒋宜蘭縣政府警察│ │
│ │ │ │ │ │ 局礁溪分局三城│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 │ │
│ │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錄表 │ │




├─┼───┼─────────┼─────┼────┼────────┼─────────┤
│九│吳宗澤│於104 年3 月30日前│同上 │10,000元│⒈告訴人吳宗澤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之某時許,在露天拍│ │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販賣商品資訊,致吳│ │ │ 行對帳單交易明│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 │宗澤陷於錯誤而下單│ │ │ 細 │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 │訂購商品,並於同日│ │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下午1 時40分許在高│ │ │ 行忠孝分行帳號│SIM 卡壹枚)沒收。│
│ │ │雄市小港區二苓郵局│ │ │ 00000000000000│ │
│ │ │匯款10,000元至右列│ │ │ 號帳戶(戶名:│ │
│ │ │帳戶。 │ │ │ 吳昌賢)存摺影│ │
│ │ │ │ │ │ 本 │ │
│ │ │ │ │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小港分局小港│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 │ │
│ │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錄表 │ │
│ │ │ │ │ │⒍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影本 │ │
│ │ │ │ │ │⒎露天拍賣網頁列│ │
│ │ │ │ │ │ 印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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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唐佳淳│於104 年3 月30日晚│台新國際商│4,727元 │⒈被害人唐佳淳警│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 │間7 時44分許,冒用│業銀行三重│ │ 詢中證述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網路賣家、臺灣銀行│分行帳號20│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期徒刑壹年。扣案搭│
│ │ │人員撥打電話向唐佳│0000000000│ │ 行三重分行帳號│配門號0九八三0一│
│ │ │淳佯稱:有12筆貨款│60號帳戶(│ │ 00000000000000│二四六0號之手機壹│
│ │ │未付,若要取消交易│戶名:吳昌│ │ 號帳戶(戶名:│支(含該門號之SIM │
│ │ │需操作ATM 解除云云│謀) │ │ 吳昌謀)存摺影│卡壹枚)沒收。 │
│ │ │,致唐佳淳陷於錯誤│ │ │ 本 │ │
│ │ │,而於同日晚間8 時│ │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43分許,在臺中市霧│ │ │ 局霧峰分局吉峰│ │
│ │ │峰區中正路1070號統│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一超商內ATM 轉帳4,│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727元至右列帳戶。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 │ │




│ │ │ │ │ │⒋臺灣銀行頭份分│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5188號帳戶(戶│ │
│ │ │ │ │ │ 名:唐佳淳)存│ │
│ │ │ │ │ │ 摺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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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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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手法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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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於104 年5 月21日晚間9 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72萬9,000 元,並扣除報酬7,│期徒刑壹年拾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22日)將餘款分為37│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萬2,000 元、35萬元匯入台北富邦商業銀│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宗│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豪)。 │SIM 卡壹枚)沒收。│
├──┼──────────────────┼─────────┤
│二 │於104 年5 月19日晚間9 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29萬5,000 元,並扣除報酬3,│期徒刑壹年陸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20日)將餘款29萬2,│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000 元匯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707168│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631703號帳戶(戶名:張宗豪)。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
│三 │於104 年5 月16日晚間9 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55萬4,000 元,並扣除報酬6,│期徒刑壹年捌月。扣│
│ │000 元後,於同年月18日將餘款分為29萬│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元、25萬8,000 元匯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宗豪│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
│四 │於104 年5 月13日晚間9 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11萬9,000 元,並扣除報酬1,│期徒刑壹年肆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14日)將餘款11萬8,│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000 元匯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707168│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631703號帳戶(戶名:張宗豪)。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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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於104 年5 月11日晚間9 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28萬5,000 元,並扣除報酬3,│期徒刑壹年陸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12日)將餘款28萬2,│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000 元匯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707168│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631703號帳戶(戶名:張宗豪)。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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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於104 年5 月9 日晚間11時許,自臺北國│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光客運西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手放置之詐騙款項50萬9,000 元,並扣除│期徒刑壹年捌月。扣│
│ │報酬5,000 元後,於同年月11日將餘款分│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為29萬4,000 元、21萬元匯入台北富邦商│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張宗豪)。 │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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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於104 年5 月7 日晚間10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11萬元,並扣除報酬1,000 元│期徒刑壹年肆月。扣│
│ │後,於翌日(8 日)將餘款10萬9,000 元│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匯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號帳戶(戶名:張宗豪)。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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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於104 年5 月6 日晚間11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11萬9,000 元,並扣除報酬1,│期徒刑壹年肆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7 日)將餘款11萬8,│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000 元匯入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號12│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嘉)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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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於104 年5 月5 日晚間10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6 萬5,000 元,並扣除報酬1,│期徒刑壹年肆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6 日)將餘款6 萬4,│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000 元匯入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號12│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嘉)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
│十 │於104 年5 月4 日晚間10時許,自臺北轉│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運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手放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之詐騙款項7 萬9,000 元,並扣除報酬1,│期徒刑壹年肆月。扣│
│ │000 元後,於翌日(5 日)將餘款7 萬8,│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000 元匯入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號12│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敏嘉) │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 │SIM 卡壹枚)沒收。│
├──┼──────────────────┼─────────┤
│十一│於104 年5 月1 日晚間11時許,自臺北國│劉大川犯三人以上共│
│ │光客運西站置物櫃內收取詐騙集團領款車│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手放置之詐騙款項8 萬5,000 元,並扣除│期徒刑壹年肆月。扣│
│ │報酬1,000 元後,於翌日(2 日)將餘款│案搭配門號0九八三│
│ │8 萬4,000 元匯入中華郵政基隆港東郵局│0一二四六0號之手│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文│機壹支(含該門號之│
│ │傑) │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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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