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64號
PCDM,105,聲,1864,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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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梁大鵬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大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大鵬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刑期6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6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查受刑人梁大鵬於98年間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㈠99年度易字第1274號 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 月確定、㈡98年度簡字第5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㈢99年度簡字第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 100 年度審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於99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同法 院以㈤99年度簡字第8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 99年度易字第1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㈦99年度 簡字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本院以㈧100 年度易字第2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該案本院於 101 年1 月11日宣判,則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復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竊盜等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㈨100 年度簡字第267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㈩100 年度訴字第546 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0 年 度審易字第18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100 年度簡字第321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100 年度簡字第321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確定、100 年度審簡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㈤案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 第11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㈥、 ㈦案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 月確定,另㈣、㈨、㈩、、、、案亦經同法



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3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5 月確定,前揭應執行均與㈧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0 年6 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 滿日期為106 年10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2 日,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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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