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10號
PCDM,105,聲,1810,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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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立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46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陸點伍伍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 4667號被告鄭立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 包(驗餘淨重6.551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經查,扣案MDMA1 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 含MDMA成分,驗餘淨重6.551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民國104 年9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 鑑定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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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