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704號
PCDM,105,聲,1704,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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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裕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裕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裕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 年12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5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0罪) ,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94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1 年8 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共5 罪),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 9 年4 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8年12月9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 滿日期為107 年12月4 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4 月15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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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