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571號
PCDM,105,聲,1571,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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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乃玉
具 保 人 陳麒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麒峯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乃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嗣由具保人陳麒峰繳納現金後( 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 告於新北地檢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449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另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 、拘提及囑託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 陳麒峰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上午10 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國庫存款收據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 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3 月 24日士檢朝執子105 執更助61字第9767號函影本等附卷可稽 ,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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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