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路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6195號、第866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
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柒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路建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 0.679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為警先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22時20分許,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頂樓加蓋之住處內 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呈白色微黃結晶狀,驗前 淨重0.418 公克,驗餘淨重0.4177公克)、吸食器1 組、分 裝杓1 支等物,復於104 年11月11日20時50分許,在同上處 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呈白色結晶狀,驗前淨 重0.262 公克,驗餘淨重0.2617公克)、吸食器1 組等物。 嗣因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 12月24日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195號、第866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結 晶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 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中心104 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105 年2 月2 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均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