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5年度,61號
PCDM,105,簡上,61,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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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慶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9 日104 年度簡字第512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41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張慶智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 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 第21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並審酌被告前有公共 危險前科紀錄之品行,素行非佳,其為圖一己之便,不思尊 重告訴人權益,未經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委由不知情車行代 辦人員偽造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上新車主之署押,並 行使上開私文書,將上開機車過戶至告訴人名下,致生損害 於告訴人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顯見法治觀念 有所欠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陳僅具 國小畢業學歷,智識程度非高,業工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 狀況,併考量迄本院宣判前,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張曉娟」 署押共計2 枚及未扣案偽造之「張曉娟」印章1 顆均沒收, 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刑事簡 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二、本案當事人對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均不爭執其 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稱:伊認為伊沒有做壞 事,伊單純只是用女兒的身分證去辦理機車過戶而已,買機 車是為了要去工作,而且所購買的機車為輕型機車,女兒也 可以使用,伊有跟女兒說過要以其身分證購車一事,然女兒 不想理會伊,伊認為女兒只是不想跟伊說話而已,伊現在經 濟困難,懇請法院諭知無罪或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104 年2 月2 日偵查中供稱:在伊還沒有買車 之前,伊就有跟張曉娟講過要借用她身分證件,伊沒有跟她



講作何使用(改稱)應該有跟她講過作何使用,現在不是很 記得,張曉娟聽了沒有回答,只是擺著一副臉等語(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414 號偵查卷第15頁 );復於104 年10月7 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有跟張 曉娟說過,但她沒有同意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5 號卷第85頁反面),足見被告明知其未經告訴人張曉娟明示 同意或授權情況下,其仍委託機車行人員以告訴人名義為機 車過戶相關手續,再被告於104 年9 月22日原審通緝到案訊 問時及104 年10月7 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仍均坦承本案犯罪 事實不諱(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5 號卷第68頁反面、第 86頁),是被告上訴意旨仍空言泛稱本案應諭知無罪判決, 即屬無據。另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 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 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 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 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 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 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 80年臺非字第473 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72年臺上字第 6696號、72年臺上字第3647號等判例參照)。準此,法官量 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 不當。本件原審業已審酌與本案有關之一切情狀,始酌情量 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 未有明顯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核無不當或違法,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或罪刑相當原則之可言,自難認量刑違法或不當。綜上, 原審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自應予維持,被告 之上訴即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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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