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2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崑陵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或刪除外 ,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1 行所載之「民國97年間」,應更正為「民 國96年間」。
㈡犯罪事實欄第2 行所載之「96年度毒聲字第2209號」,應 更正為「96年度毒聲字第1000號」。
㈢犯罪事實欄第5 至6 行所載之「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 案件」,應補充為「其受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 復於102 年2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㈣犯罪事實欄第8 至9 行所載之「於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後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應予刪除(本次施 用毒品之行為時日,已逾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以上)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賴崑陵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毒品前之持有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其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及前述更正、 補充之刑事前案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自明,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 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本件以前曾經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與強制戒 治矯治程序,以及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竟未能徹底戒除毒 癮,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缺乏戒除毒癮之堅定決 心,甚為不該,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 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勉可,以及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 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71號
被 告 賴崑陵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4鄰太平嶺21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崑陵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209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送強制戒 治,於98年2月23日戒治屆滿釋放後,由本署檢察官於98年3 月2日以98年戒毒偵字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3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戒除毒癮,於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及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4年9月9日夜間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友人 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 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 警方於104年9月10日通知賴崑陵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採尿受檢,於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
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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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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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賴崑陵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坦承於如犯罪事實所│
│ │述與偵查中之自白 │載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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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被告於104年8月28日,採│
│ │察大隊檢體採證同意書、│集之尿液檢體,經以氣相│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檢│
│ │察大隊毒品案件尿液代碼│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 │表(檢體編號:Q0000000│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之事│
│ │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實。 │
│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
│ │物檢體報告(尿液檢體編│ │
│ │號:Q0000000號)各1份 │ │
├──┼───────────┼───────────┤
│ 3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 │表、矯正簡表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
│ │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為法院│
│ │ │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犯本│
│ │ │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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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賴崑陵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如犯罪事實所述,前因犯罪經 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徐 世 淵